(2017)苏128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小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健,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9月、1990年5月、1998年1月,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窝藏赃物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3月15日、2010年3月14日、2014年7月12日、2014年8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成瘾,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4年9月12日、2017年4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强制戒毒二年、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兴化市昭阳镇西门路,被告人徐小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朱某2(另案处理)购买0.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小健将从朱某2处购得的0.8克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1。案发后,被告人徐小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朱某1、朱某2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释放证明书;兴化市公安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兴化市公安局化公(奋)强戒决字(2017)20号、化公(英)强戒决字(201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化公(沧)社戒字(2014)54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化公(英)行罚决字(2014)1005号、化公(刑)行决字(2010)第288号、化公(沧)行罚决字(2014)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健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小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健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小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小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小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小健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小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胡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仇晓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