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纯斐、俞乐欣与俞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纯斐,俞乐欣,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7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周纯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俞乐欣,女,200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俞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周纯斐、俞乐欣与被执行人俞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仲健审判员程红东审判员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施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