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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一娴与丁德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一娴,丁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丁一娴,女。法定代理人:付瑶,女.原告之母。被执行人:丁德全,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丁一娴与丁德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0.09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卅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