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学志、吴小军、张前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志,吴小军,张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学志,男,1970年10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73年04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前进,男,1984年02月09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志、吴小军、张前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志、吴小军、张前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学志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小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前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