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乔与许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乔,许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乔,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许爱军,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爱军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5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