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550号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科蒙乡科蒙村。法定代表人:王魁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毅,系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飞,男,汉族,现年39岁,现住尼勒克县。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飞买卖合同纠纷议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尼勒克县伊建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永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