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全林、刘淑芬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全林,刘淑芬,昌邑市新特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姚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梅,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林,成年,系昌邑市新特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淑芬,成年,系刘全林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新特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刘全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全林、刘淑芬、昌邑市新特织造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