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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娄能忠与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能忠,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45号原告:娄能忠,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北村。被告:王金桦,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济宁。原告娄能忠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娄能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能忠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娄能忠负担。审判员  朱健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