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娄能忠与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能忠,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45号原告:娄能忠,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北村。被告:王金桦,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济宁。原告娄能忠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娄能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能忠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娄能忠负担。审判员 朱健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