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连和与乌鲁木齐大厦区华新建材厂(变更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华新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570号原告:王连和,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华新建材厂(变更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华新建材厂)。经营者:王文军,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和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华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和负担。剩余受理费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