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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娅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的房屋,该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伟审 判 员  薛跃发代理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