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中华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中华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714号被上诉人:周中华,男性,汉族,1971年04月19日出生,住上诉人: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上诉人: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上诉人: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上诉人遵义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中华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文小琼,书记员杨涛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涛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提出撤回其上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上诉)一、准许×××(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上诉)不准许×××(写明��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无戳)书记员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