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1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崔熙与赵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熙,赵大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22民初564号原告:崔熙,男,1951年11月1日,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英,女,1967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原告崔熙与被告赵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如江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刘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