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丽华拥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丽华所有的鲁B×××××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