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联富何新桥张满霞张雅智与余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联富,余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7号申请执行人何联富,男,汉族,生于1942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何新桥,女,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张满霞,女,汉族,生于2004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张雅智,男,汉族,生于2009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余先超,男,蒙古族,生于1989年7月18日,住四川省泸定县。关于何联富、何新桥、张满霞、张雅智与余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何联富、何新桥、张满霞、张雅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先超,申请标的为45725.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矿产、工商、车辆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