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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格尔木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55号申请人:格尔木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申请人格尔木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名下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格尔木楚云商贸公司名下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居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