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4341许可生与杜介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生,杜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4341号申请执行人:许可生,男,195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杜介江,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许可生与被执行人杜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6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杜介江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许可生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2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000元,公积金账户2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杜介江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23日,对其进行1000元的罚款措施,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杜介江工资25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