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斯钦、巴特尔、阿拉腾苏布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高娃,斯钦,巴特尔,阿拉腾苏布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斯钦,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哈登布拉格嘎查。被执行人:巴特尔,男,1974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牧场乌力雅斯台分场1组063号。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布达,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二连。本院在执行乌云高娃与斯钦、巴特尔、阿拉腾苏布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乌云高娃申请撤回对斯钦、巴特尔、阿拉腾苏布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