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光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吴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容,吴林,张治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03号原告:陈光容,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张治平,男,民族不详,197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原告陈光容诉被告吴林、张治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光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计2071元,由原告陈光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梅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