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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胡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077号原告:王某,住白银市被告:孙某,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胡某,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胡某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在本院依法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某、胡某的有效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孙某、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洪英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