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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与被执行人陈树田、杨文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陈树田,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呼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树田,男,1956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杨文英,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更名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杨立名下。经审查,该判决书内容是:“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原告杨立继承,被告陈树田、杨文英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杨立于2000年5月1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哈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暂在服刑过程中,而无法配合法院进行过户更名,故经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刑满释放可以配合法院进行过户更名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