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李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波,李晓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10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01281C。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晓花,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波、李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