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福权与孙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权,孙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181号原告:于福权,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波,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新开路。负责人:张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权与被告孙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