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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绍勇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勇,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693号原告张绍勇,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朱世尧,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一平,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洁,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嘉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勇诉被告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0元,由原告张绍勇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