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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天草商贸有限公司、石会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天草商贸有限公司,石会贤,赵彦斌,赵彦君,李俊卿,赵毅,冯珊珊,刘冬冬,郑州绿叶堂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758号原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辉。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祥丽,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天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32号。法定代表人石会贤。被告石会贤,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彦斌,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彦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俊卿,女,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毅,男,194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冯珊珊,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冬冬,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郑州绿叶堂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赵彦斌。本院受理了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草商贸有限公司、石会贤、赵彦斌、赵彦君、李俊卿、赵毅、冯珊珊、刘冬冬、郑州绿叶堂本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原告以被告愿意积极协商还款,为促进双方尽快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