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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振中、马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振中,马俊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64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76G。住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宝根,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钱振中,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俊东,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钱振中、马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