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振中、马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振中,马俊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64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8409176G。住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宝根,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钱振中,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俊东,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钱振中、马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