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贯峰因其与陈风钗诉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贯峰,陈风钗,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贯峰,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海航,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枫亭西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邱金宇,镇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风钗,女,193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再审申请人詹贯峰因其与陈风钗诉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枫亭镇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终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贯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是强制清理申请人的祖坟,申请人作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该强制清理行为并确认违法,在庭审中申请人实际上也明确了该诉求,法院应针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同步录像或执法记录是行政机关执法合法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举证。申请人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以行政赔偿立案不合法。法院若认为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而不是自行立案,然后驳回。法院未依法判定枫亭镇政府强制行为违法,属枉法裁判。总之,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枫亭镇政府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强制迁移坟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理由。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3.申请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偿款发放到位,申请人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4.申请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驳回再审申请。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申请人枫亭镇政府迁移申请人詹贯峰的祖坟而引发的行政纠纷。申请人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起诉中提出五项诉讼请求:1.责令枫亭镇政府将其祖坟视为无主坟墓挖掘的执法依据;2.责令枫亭镇政府出具挖掘祖坟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资质;3.责令枫亭镇政府出示挖掘其祖坟过程的工作记录和视频录像;4.返还非法用地中非法挖掘陈风钗之夫詹元良之祖父(詹贯峰曾祖父)詹火、祖母邱舜治(詹贯峰曾祖母)合葬墓及另一更早祖坟的遗骨及随葬物;5.诉讼费枫亭镇政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第4项诉讼请求,申请人诉请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先祖遗骨及随葬物,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范围,应属于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所提出的1-3项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执法依据和证据,是人民法院对有关致害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所必然涉及的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第4项诉讼请求的行政赔偿案件所审理的内容。即使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也要依法审查。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1-3项诉求,实际上已被其第4项诉讼请求所吸收,没有必要也不适合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1-3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詹贯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贯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