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吕海媛与苗春清、刘家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媛,苗春清,刘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媛,女,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苗春清,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家欣,男,199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媛与被执行人苗春清、刘家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医疗费3811.8元、急救费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案件受理费5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52号、(2017)黑0103执恢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