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常学文与张世花、张世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学文,张世花,张世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3号原告:常学文,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世花,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世壮,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学文诉被告张世花、张世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学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学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常学文负担。审 判 长 路 伟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秦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