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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常学文与张世花、张世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学文,张世花,张世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3号原告:常学文,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世花,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世壮,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学文诉被告张世花、张世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学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学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常学文负担。审 判 长  路 伟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秦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