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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缪霄峰与汤文斌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文斌,缪霄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文斌,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铭,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霄峰,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汤文斌因与被申请人缪霄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文斌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错误,担保合同应是未成立;2、二审法院在债务人未出庭,主债务的真实性及���额有待另案处理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错误;3、缪霄峰将债务人与担保人分开起诉,主观上有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4、二审法院运用最高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改判汤文斌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缪霄峰的诉讼请求。缪霄峰提交意见称,1、案涉担保合同不是未成立,应是有效成立。汤文斌担保意思真实,其亲笔书写了身份证号码,并拍照证明,且他人代为签字的行为也得到其的追认,故签字合法有效,该担保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担保法的规定;2、主债务合法有效。汤文斌所担保的数额低于主债务人毛鹏程欠缪霄峰的债务,不存在担保数额超过主债务之说。而且,另案起诉毛鹏程案件的标的不在本案担保数额之内;3、如果汤文斌坚持再审申请,其也将向法院提起再���申请,要求汤文斌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汤文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二审改判汤文斌在担保限额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亦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案涉担保合同形式上虽然符合书面���同的要件,但因担保人处的签名并非担保人汤文斌所签,故该担保合同无效。而根据一审庭审中汤文斌对担保人处书写身份证号码的行为未予否认以及证人曹某的证言,可以证明汤文斌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担保合同上的签名系其找他人所签。因此,对于案涉合同无效的原因,汤文斌因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作为债权人的缪霄峰也因对担保合同的签名行为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过错,故二审根据双方的过错,依据我国担保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改判汤文斌在担保限额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汤文斌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文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舜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