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文清、胡赐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清,胡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号申请执行人:金文清被执行人:胡赐龙申请执行人金文清与被执行人胡赐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赐龙向金文清支付686300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赐龙应继续履行(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