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光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90号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武,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花生园。委托代理人程浩宸,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光彦,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红河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