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19号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福谐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834686954。法定代表人王文圣,该公司总经理,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该公司经理,联系。被告张胜华,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联系。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胜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