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06号原告常某,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王某,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常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炫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马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