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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月华、陈振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陈月华,陈振华,郭金山,张文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618号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东侧、商贸城A区112号。法定代表人:袁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月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陈振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宿迁市隆锦路和科工路(安顺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金山,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张文宇,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华、陈振华、郭金山、张文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