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西洋店乡。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乡。张某某与梁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及股权信息均进行了查询,对银行存款于2017年3月、4月、5月不间断的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某、李某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