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汉族,1993年10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张军同孔威威、陆慧敏等人先后在本区夜色酒吧、钒派酒吧等处喝酒直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后张军驾驶皖K×××××小轿车送陆慧敏回夜色酒吧,陆慧敏下车后,张军继续驾车至本区大碶街道庐山路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南门附近时撞上路边绿化带,停车后睡着。2017年3月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张军被民警抓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公安机关对其及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军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5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慧敏、孔某等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能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军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学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