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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晓明、刘红军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明,刘红军,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30号申请人朱晓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崔现成,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红军,男,1971月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毫高速入口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579249306。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被申请人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0948091。法定代表人郭香。被申请人陈玲,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朱晓明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军、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玲的银行存款1631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军、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玲的银行存款1631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宜勇审 判 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