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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岩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3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岩,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高岩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以下简称樱桃园交通大队)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行初14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2月5日,高岩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樱桃园交通大队就其发生在2016年6月1日的交通事故而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No.6146912),判令樱桃园交通大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高岩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高岩所提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岩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哲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