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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0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黄步度、周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黄步度,周林林,苍南县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4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2069P,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负责人:饶大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步度,男,197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周林林,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苍南县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27100024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少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支行与被告黄步度、周林林、苍南县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