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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222号原告:蒋某,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新,山东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晓涛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