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222号原告:蒋某,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新,山东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晓涛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