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719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干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719号原告: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一村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潘跃文,该单位总经理。被告:吴干青,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安丰镇。原告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干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