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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耿彪、牛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彪,牛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申请执行人:耿彪,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牛金良,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耿彪与牛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彪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