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耿彪、牛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彪,牛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申请执行人:耿彪,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牛金良,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耿彪与牛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彪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恢20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