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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庆其与赵书军、马栓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其,赵书军,马栓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331号原告:崔庆其,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亚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书军,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马栓成,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崔庆其与被告赵书军、马栓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崔庆其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崔庆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