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中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中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34号罪犯姚中全,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中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姚中全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203.9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20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姚中全的判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中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姚中全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姚中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中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中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中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