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温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温某,隋某1,马某1,单某,王某,李某1,武某,牟某,马某2,宋某,翟某,范某,刘某1,张某1,刘某2,李某2,吕某,隋某2,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某1,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某2,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某,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诉讼代表人:单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诉讼代表人:牟某,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宁城县八里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等二十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吴某等二十人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潘某出具托欠滑子菇款的欠条是为30余户滑子菇种植户出具的,因该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应进一步查清事实。另应核实案外人张某2、任某出具的收条记载款项是否为潘某给付的滑子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97元(潘某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