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智刚与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智刚,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58号原告:韩智刚,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薛宝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智刚与被告二连浩特市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智刚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