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陈东伟、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陈东伟,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439578-6。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伟,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陈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063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