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高大庆、王世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庆,王世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庆,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世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高大庆与被执行人王世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