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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戴文光与张道中、张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光,张道中,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文光,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张道中,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戴文光与张道中、张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2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共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道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2356.49元,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款项人民币298352.22元。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道中名下凯宴牌车辆一部(号码:粤L×××××),暂无法处置。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道中、张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冯思华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小婷书 记 员 李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