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张诚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张诚实,张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后山村(福州长征珠宝有限公司)3#厂房整座405室。被执行人:张诚实,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张碧容,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诚实、张碧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诚实、张碧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诚实与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张诚实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福建惠达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张诚实、张碧容的财产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诚实、张碧容银行存款人民币189544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楚泓 更多数据: